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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时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常州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受理时间


(一)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审核的方式,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常州市科技局受理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科技局及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报送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二)常州市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4月21日前将资质认定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于5月10日前将资质认定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在申报前将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


(四)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四、地方汇总


(一)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二)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辖(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辖(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科技部门要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科技部门须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认真审核;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科技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材料将自动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传输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传输完成后,科技部门从服务申报企业的角度出发,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企业提高申报质量。审核完成后,在“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五、相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同时,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辖(市)区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辖(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四)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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