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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主要城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无锡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江阴市、宜兴市、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江阴高新区内企业由江阴市、宜兴市、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江阴高新区科技局组织申报)。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为便于开展服务和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仍分批次集中受理各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各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5日、6月30日、7月25日、8月15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二)网上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在所选择的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无锡市科技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5。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各区汇总


1.各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4),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方法另行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各区科技部门须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就其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3);各区科技部门还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


(四)材料报送


各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须按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按时推荐上报。确认推荐上报的,将纸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企业清单须与系统中一致)、《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含电子版)各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委托受理单位——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企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市科技局将配合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开展的巡回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年度高企申报及创新型企业培育动员与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区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的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区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区科技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等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如实上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区科技部门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局高新处或各区科技部门主管人员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企部主管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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