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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速创新要素向产业聚集,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吸引全球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落户青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字〔2022〕21号),我局起草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相关建议,请于2022年8月31日(星期三)10:00前反馈至邮箱:kjjkejifuwuchu@qd.shandong.cn,并注明“大赛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速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生态,根据《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全国工商联指导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地方赛,即由青岛市科技局牵头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比赛;以及由科技部主办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包括领域赛和总决赛。

第三条 大赛获奖企业奖励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使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金额

第四条 大赛奖励企业包括以下四类企业:

(一)A1类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本地获奖企业,即按照大赛组织方案在青岛本地参赛且获得各细分行业(领域)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二)A2类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外地获奖企业,指按照大赛组织方案在青岛市外参赛,且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外地企业,并于获奖后12个月内在青注册成立公司(注册时间可向前追溯至报名参赛时间)。

(三)B1类企业:参加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获得优胜奖的青岛本地企业。

(四)B2类企业:参加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获得优胜奖的青岛本地(含驻青)事业单位,获奖后12个月内对其获奖项目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青注册公司,包括直接创办企业或以转让、许可、股权投资等方式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条 大赛奖励金额,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A1类企业,按照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大赛奖励。

(二)A2类企业,按照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大赛奖励和70万元、50万元、30万元企业落户奖励;对获优秀奖企业给予20万元企业落户奖励。

(三)B1类、B2类企业,按照领域赛、总决赛优胜奖,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大赛奖励。对领域赛、总决赛同时获奖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六条 A1、B1类企业“免申即享”。

第七条 A2类企业在青从事业务,须为与其参赛获奖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生产活动(单纯从事销售业务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企业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数连续6个月不少于5人,或连续12个月不少于3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实现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不包括与有共同股东关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企业实际纳税累计超过30万元;

(三)企业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研发投入累计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B2类企业从事业务与大赛获奖项目紧密相关,且满足第七条所述三项条件之一。

第九条 A2、B2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大赛获奖时间20个月。

第十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一)A1、B1类企业,在获奖名单公布或收到获奖证书后,当年度登录“青岛市科技服务信息系统”,填报资金拨付企业账户所需相关信息即可。

(二)A2、B2类企业,经自查符合申报条件后即可登录“青岛市科技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相应大赛奖励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1、附件2),并附符合第七条四项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加盖公章后一并线上提交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对A2、B2类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形成书面推荐函报青岛市科技局。

(四)青岛市科技局于每年6月、11月对拟拨付奖励资金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预算年度予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或获奖事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市)制定大赛奖励配套奖励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详细信息请浏览 青岛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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